爱美之心人皆有 之
随着医美行业的发展
大家对医美的接受度有所提高
有的医美机构会将手术者的术前术后照片用作宣传使用
医美机构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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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至2022年期间,小丽曾在某医疗美容机构上班。当时,机构举办了仅针对员工参与的银行贷款免费做手术活动——只要向银行贷款5万元,机构给参与者每月转账4938元,共期12期,59256元。小丽参与了这次活动,做了隆鼻和自体脂肪填充手术,后续也收到了这些钱。
原来,2022年7月,某医疗美容医院在入驻某平台,为进行手术项目推广,在没有征得小丽同意的情况下,上传了小丽整容前后照片。
小丽认为,某漂亮医疗美容医院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多次在合作美容院以及平台上发布她整容手术前的素颜照,术后的化妆美颜照,医院的这一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玷污丑化了她的形象,造成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降低了了他人对自己的社会评价,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要求法院判令医院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照片,停止侵害,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接到法院的诉讼后,某医疗美容医院第一时间安排工作人员将照片删除。但是医院认为,小丽作为医院员工参与的手术活动,是知晓医院会将术前术后的对比照用作正面宣传的。医院将小丽的术前术后对比照上传某平台后,也只是用作显示手术效果。宣传照片是客观的,也没有恶意侮辱、损坏、丑化小丽本人的肖像,并未对小丽造成任何影响,也没有销售多少单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医疗美容医院关于“活动前已告知小丽参加贷款免费做手术活动会适当的对术前术后对比照进行正面宣传,小丽本人同意后参与的本次活动”的辩称意见,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鉴于某医疗美容医院在庭审前已经删除了平台上的小丽照片,并已当庭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已无审理必要。关于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小丽的知名度,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使用原告小丽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疗美容医院向原告小丽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本期我们邀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您解读这起肖像侵权案。

法律是怎么定义肖像权的,什么情况属于侵犯肖像权呢?
本案中,被告某医疗美容医院未经许可使用小丽的照片,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小丽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在社交媒体上使用他人的照片谎称是自己,即使没有盈利,也算侵犯肖像权吗?
是的,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民法典实施前,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以营利为目的。民法典颁布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认定侵害肖像权的考量因素,民法典取消了过去侵犯肖像权要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求。
精神损害的赔偿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本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使用原告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等因素,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是比较合理的。
法院认为某医疗美容医院已事先取得小丽同意的抗辩意见无证据支持,那如果医院能举证已经事前取得小丽的同意,是不是也就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了?
原则上来说是的,但也要看被告提供的证据是否有效,举证责任在被告。本案可能由于小丽是公司员工或者内部管理问题,在手术前未签订合同。现在基本上规范的医院都会签合同,正常医院要用客户的照片做宣传,都会提前征得客户同意,还会专门签一个单独的肖像授权的协议。毕竟我们普通人还是有爱美之心,不希望自己不好看的照片在互联网上传播。但一些医美机构不给签合同,就算签合同,厚厚一本资料,其中大多数是医院的宣传内容,中间可能有小小一行“做手术即视为手术者同意医院有权使用其照片宣传”,工作人员不指出来,大多数人是很难发现的,常见情况是工作人员直接翻到签字页让签字,就把资料收起来,并且这些资料也不会给到客户。这样可能会存在格式条款被告未履行明示告知义务而无效的情形。
如果有人在网上使用他人照片,假装自己是照片上的人,散布一些不良信息甚至是违法信息,除了侵犯肖像权,是否还侵犯其他权利呢?
同时还可能侵犯名誉权。
像实践中也时有发生的,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微信好友,张三可能比较漂亮,经常在朋友圈发一些美美的照片,李四就盗用张三的这些照片,发在自己的抖音或微博上,假装自己长这个样子,或者假装自己就是张三,这就是张三的账号。利用这个假冒账号给其他用户私信发送无法辨认、面部模糊的女性暴露照片,让其他用户误以为大尺度图片的主角为张三,或认为张三使用该帐号从事违法交易了,还可能利用这个形象同时和不同男性保持暧昧关系骗钱之类的,这很明显李四就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法律对名誉权怎么定义呢,是否只有名人才享有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也就是说名誉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不是只有名人才享有,只是可能大众对自己的名誉没有那么强的维权意识。
什么情况下,或者说我们怎么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呢?
名誉权的侵权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首先这个人要有侵权行为,比如侮辱、诽谤他人,其次是他人要有损害结果,即造成这个人社会评价降低,而且是双方之外的社会不特定主体对这个当事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我们就认为这个人的名誉受到了损害。然后是当事人的名誉权受损是否是侵权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二者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最后,这个侵权行为人是有主观过错。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仍然这么做。
那遇到这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的情况时,我们可以怎么做,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
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适用于一般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我们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案例中的小丽,要求侵权人删除相关信息,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这个赔礼道歉可以私下两个人口头道歉,也可以要求公开书面道歉,比如在自己的社交账户上,或者有影响力的新闻报刊上登报道歉这样。如果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我们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主要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随着医美行业的发展,大家对医美的接受度有所提高,但是肖像权是我们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做相关医美手术的时候,可以主动询问是否会将自己的照片用作宣传,如果不愿意要大胆提出来,医美机构也要规范自己的管理,不能侵犯手术者的个人权利。而且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广大网络用户乐于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生活,容易发生个人照片及信息被盗用的情况,我们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不得随意侵犯他人权利,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
出品:法治成都融媒体中心
总编: 杨宏伟
主编:周洁玲
责编:谭浩
编辑:盖丹阳返回搜狐,查看更多